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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
(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)发布日期:2021年09月23日

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

 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;情节较重的,予以降级或者撤职;情节严重的,予以开除:

 ?。ㄒ唬┥⒉加兴鹣芊ㄈㄍ?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;

 ?。ǘ┎渭又荚诜炊韵芊ā⒅泄膊沉斓己凸业募?、游行、示威等活动的;

 ?。ㄈ┚懿恢葱谢蛘弑湎嗖恢葱兄泄膊澈凸业穆废叻秸胝?、重大决策部署的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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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(五)挑拨、破坏民族关系,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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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有前款第二项、第四项、第五项和第六项行为之一的,对策划者、组织者和骨干分子,予以开除。

 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,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,反对社会主义制度,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、演说、宣言、声明等的,予以开除。

  第二十九条 不按照规定请示、报告重大事项,情节较重的,予以警告、记过或者记大过;情节严重的,予以降级或者撤职。

 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,隐瞒不报,情节较重的,予以警告、记过或者记大过。

  篡改、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,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;情节严重的,予以降级或者撤职。

 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予以警告、记过或者记大过;情节严重的,予以降级或者撤职:

 ?。ㄒ唬┪シ疵裰骷兄圃?,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,或者拒不执行、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;

  (二)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、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、命令的。

  第三十一条 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,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;情节严重的,予以降级或者撤职。

  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、长期居留许可的,予以撤职或者开除。

 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予以警告、记过或者记大过;情节较重的,予以降级或者撤职;情节严重的,予以开除:

 ?。ㄒ唬┰谘“稳斡谩⒙加?、聘用、考核、晋升、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;

  (二)弄虚作假,骗取职务、职级、衔级、级别、岗位和职员等级、职称、待遇、资格、学历、学位、荣誉、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;

  (三)对依法行使批评、申诉、控告、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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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?。ㄎ澹┮员┝?、威胁、贿赂、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。

 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予以警告、记过或者记大过;情节较重的,予以降级或者撤职;情节严重的,予以开除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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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(三)纵容、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。

  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、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,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,予以撤职。

  第三十四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、礼金、有价证券等财物的,予以警告、记过或者记大过;情节较重的,予以降级或者撤职;情节严重的,予以开除。

 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、礼金、有价证券等财物,或者接受、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、旅游、健身、娱乐等活动安排,情节较重的,予以警告、记过或者记大过;情节严重的,予以降级或者撤职。

 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,情节较重的,予以警告、记过或者记大过;情节严重的,予以降级或者撤职:

 ?。ㄒ唬┪シ垂娑ㄉ瓒ā⒎⒎判匠昊蛘呓蛱?、补贴、奖金的;

 ?。ǘ┪シ垂娑?,在公务接待、公务交通、会议活动、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、超范围的;

 ?。ㄈ┪シ垂娑ü钕训?。

  第三十六条 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,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、领取报酬的,予以警告、记过或者记大过;情节较重的,予以降级或者撤职;情节严重的,予以开除。

  第三十七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,或者纵容、包庇黑恶势力活动的,予以撤职;情节严重的,予以开除。

 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,情节较重的,予以警告、记过或者记大过;情节严重的,予以降级或者撤职:

  (一)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、摊派财物的;

 ?。ǘ┰诠芾矸窕疃泄室獾竽?、吃拿卡要的;

 ?。ㄈ┰诠芾矸窕疃刑榷窳哟直?,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;

 ?。ㄋ模┎话凑展娑üぷ餍畔?,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,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;

  (五)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,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。

  有前款第一项、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,情节特别严重的,予以开除。

 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,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,予以警告、记过或者记大过;情节较重的,予以降级或者撤职;情节严重的,予以开除:

  (一)滥用职权,危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、法人、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;

  (二)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,玩忽职守,贻误工作的;

  (三)工作中有形式主义、官僚主义行为的;

 ?。ㄋ模┕ぷ髦杏信樽骷伲蟮?、欺骗行为的;

 ?。ㄎ澹┬孤豆颐孛堋⒐ぷ髅孛?,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的。

 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予以警告、记过或者记大过;情节较重的,予以降级或者撤职;情节严重的,予以开除:

 ?。ㄒ唬┪ケ成缁峁蛄妓?,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,造成不良影响的;

 ?。ǘ┎斡牖蛘咧С置孕呕疃?,造成不良影响的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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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?。ㄎ澹┦凳┘彝ケ┝?,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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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吸食、注射毒品,组织赌博,组织、支持、参与卖淫、嫖娼、色情淫乱活动的,予以撤职或者开除。

  第四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,影响公职人员形象,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,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