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六章 法律责任
第六十一条 有关机关、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,由其上级机关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对该机关、单位给予通报批评,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。
第六十二条 有关机关、单位、组织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其上级机关,主管部门,任免机关、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,依法给予处理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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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ㄈ┒约炀偃?、证人或者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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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十三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:
(一)违反规定处置问题线索的;
?。ǘ┣匀?、泄露调查工作信息,或者泄露检举事项、检举受理情况以及检举人信息的;
?。ㄈ┒员坏鞑槿嘶蛘呱姘溉嗽北乒⒂展?,或者侮辱、打骂、虐待、体?;蛘弑湎嗵宸5模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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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ㄆ撸├弥叭ɑ蛘咧拔裆系挠跋旄稍さ鞑楣ぷ?、以案谋私的;
?。ò耍┪シ垂娑ǚ⑸彀赴踩鹿?,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、报告失实、处置不当的;
(九)违反回避等程序规定,造成不良影响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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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十一)其他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的行为。
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